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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夜上梁山——刺死辱母者,于欢应无罪

来源:网络  作者:姜威律师  时间:2017-03-26

雪夜上梁山——刺死辱母者,于欢应无罪

梁山在山东,于欢案的发生地也在山东,这只是历史中的一个小巧合而已,但不巧合的是,事情发生的巧合之处在于,林冲妻子被辱,自己被陷害,最终雪夜上梁山,而于欢是母亲被辱,奋起反抗,最终身陷囹圄,当面对至亲至爱被侮辱时,铁血男儿若不反抗,哪有资格称为丈夫或儿子,若无动于衷,男人的担当该何处安放?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了保护妻子、母亲,结果是上梁山又如何?

案情简要:母亲“欠债”本金100万元,已合计偿还254万元,杜志浩等11名高利贷催债人堵住公司大门,杜志浩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和动作侮辱于欢的母亲,而接到报警的警察到场后又很快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又被杜志浩等拦住,情急混乱中于欢从办公室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导致杜志浩等4人受伤,后杜志浩死亡,另2人重伤,1人轻伤。近日,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不服已提起上诉。

本案的一个最最焦点的问题是,于欢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作者认为本案属于正当防卫)

那再仔细分析分析本案情况:

1、母亲欠债利息高达月息10%,欠债100万元,合计已经偿还254万元,利息数倍高于最高院规定的36%绝对线,超出部分绝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催款人”杜志浩等人主张的要求于法无据,属于非法债务。

2、“催款人”杜志浩声称的“债务”于法无据,其“索债”行为自然于法无据,且“索债”行为超越“索债”本身,杜志浩等人的恶行符合《刑法》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构成要件,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于欢母子作为人质,“勒索财物”的非法性与本案所谓“债务”的非法性相衔接,以绑架母子为手段,勒索非法“债务”,还“债”放人,以“索债”为名,行绑架之实。且,在绑架期间,背离人道人伦,当着儿子的面,脱裤侮辱自己母亲,动作下流,伴随殴打、侮辱等情节,属情节特别严重

3、无论是判决书还是媒体披露的信息,母子被限制自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判决书也认定被告人于欢母子“被长时间纠缠”,而这种事实持续不断地被11人团伙控制和继续,直到于欢的防卫行为而结束。非法债务、不法侵害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

4、母子面临现实而紧迫的人身安全危险时,警察虽出现,但旋即离开现场,警方并没有制止当前的“危险”状况,判决书也认定了“被告人欲离开”而“被阻止”的客观事实。此情此景,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于欢的正当防卫权利,即自我救济,直接防卫。而要实现防卫目的,必须通过制服性的自卫手段,主动出击,方能从危险中将自己解脱出来,从而保护自己可能丢失的性命。

5、警察来了,又走了,于欢只能发挥自力救济防卫,而要制止如此11人持续的不法侵害,只能采取绝对制服性的手段,才能逃离不法侵害的状态,否则,没有其他任何方式可以阻止制止,除非是武功高手霍元甲。所以,于欢的防卫手段在合理限度内。

因此,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且不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于欢的防卫完全符合上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无罪。

于欢不服已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正义从不会缺席,只是尚未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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