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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丨借“放假”让离职应付赔偿金

来源:网络  作者:劳动法律师  时间:2017-02-20

劳动法律师丨借“放假”让离职应付赔偿金

  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如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014年2月,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李某不太适合新岗位的工作需要。为让李某辞职,而又无需承担违约金,公司使出了“歪招”:让李某回家待岗,且只发放生活费。

  李某虽对公司的目的心知肚明,但在赌气半年后,还是不得不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面对李某要求支付“被放假”期间经济补偿的请求,公司却拒绝了。

 

解答:公司应当将李某“被放假”期间,纳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一方面,公司让李某“被放假”,明显属于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46条中指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公司让李某“被放假”,明显也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还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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