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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丨离婚案件中一方有精神病及精神损失费问题(三)

来源:网络  作者:离婚律师  时间:2017-02-22

离婚律师丨离婚案件中一方有精神病及精神损失费问题(三)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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