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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丨员工遭遇“被放假”咋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劳动法律师  时间:2017-02-19

劳动法律师丨员工遭遇“被放假”咋维权?

  有位当事人咨询,其工作单位因为装修,他们就被“放假了”,当然,社会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被放假”现象在并非个例。本文列举三个案例,教您怎样维权。

案例:淡季“放假”也得发生活费

  每到冬天,对吕某所在的公司来说,属于生产淡季。在2014年的冬天,为减少开支,虽然吕某等职工并不愿意,但公司还是决定只留少部分人在公司维持基本工作运转,其余包括吕某在内的大多数员工“被放假”3个月。

“被放假”的日子里,公司并没有向员工们支付过任何费用,吕某等人曾向公司索要。可公司认为:劳动报酬自然是以“劳动”为前提,你们在放假之后没有提供“劳动”,因此也就无权获取报酬。

 

解答:公司在职工放假期间不发放任何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确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未付出劳动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因为吕某等“被放假”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也就意味着公司在第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向他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支付生活费。再谈到文章开始的咨询案例,当事人的工作地点装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所以,其单位应在第一个月向他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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