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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丨小心,你的夫妻共同财产呢?(二)

来源:网络  作者:离婚律师  时间:2016-12-12

离婚律师丨小心,你的夫妻共同财产呢?(二)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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