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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总是无恋无爱!(恋爱财产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离婚律师  时间:2016-11-02

爱,总是无恋无爱!(恋爱财产处理)

              ——恋爱纠纷处理

一、恋爱期间的借款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这些思想最终酿成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

在实践中,主要把握借款形成的证据,而不仅在于给付款项凭据的收取上,尤其要注意一般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的特点,再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

一、恋爱期间馈赠财物纠纷

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越来越大,随着恋爱期间的延长,恋爱成本也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实践中,主要在于把握这些开支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还有,男方为结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终没有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

附法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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