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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撕王宝强,起诉侵犯其名誉!

来源:网络  作者:姜威律师  时间:2016-08-16

马蓉撕王宝强,起诉侵犯其名誉!

[认为侵犯名誉 马蓉诉宝强删博]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因认为王宝强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名誉,马蓉起诉王宝强,要求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何为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其次,名誉侵权有哪几种方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以看出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最后,构成名誉侵权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而在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一案中,马蓉要求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认为王宝强于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系造谣诋毁的内容。关注宝宝离婚案件的读者们应该看过该条微博,而作为一个丈夫来讲,也不可能将如此的“帽子”扣在自己的头上的,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马蓉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王宝强的微博内容给其造成了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

 马蓉开始撕宝宝了,王、马之间的战争硝烟弥漫,无论结果是怎样,对双方本人及小孩、双方的家庭都是一个伤害,王宝强的离婚再次印证了: 娶妻娶德不娶色,嫁人嫁心不嫁财。 喜欢一个人, 始于颜值,源于才华,忠于人品,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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