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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宝强请我做他的离婚律师!(子女抚养篇)

来源:网络  作者:姜威律师  时间:2016-08-14

如果王宝强请我做他的离婚律师!(子女抚养篇)

8月14日零点,这是周末之夜,许多人还在家中看奥运直播。娱乐圈多个剧组,也都在忙着拍片。突然,王宝强通过微博对开公开发表了离婚声明,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王宝强声明中指出: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王宝强突然宣布离婚声明,忧如在娱乐圈丢下一颗炸弹,“傻根儿离婚了!”“还公开被人戴绿帽子!”网上一片热议。甚至有网友晒图王宝强儿子是不是亲生的,引发热议!(宝宝表示已哭晕在厕所、、、)

作为离婚律师来讲,如果宝宝请我做他的离婚律师,帮他争取两个子女抚养权,我该咋办呢?

首先,我们要看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或夫妻离婚时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

换句话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夫妻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父方。

(二)两周岁以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中,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尊重其的意愿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有一定的判别意识,因此法院一般会理解孩子的意愿,作为判决结果的参考依据。

下一步,要着重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当然,从王宝强的声明中,可以看出,马蓉的行为是完全符合第(七)项的内容的(宝宝千万忍住别哭、、、),至于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是否符合其他几项内容,这要看最后的证据搜集情况了。当然,最后,还是希望宝宝以后能够继续幸福快乐下去。

附重要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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