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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雷洋案中报告书中的刑事罪名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姜威律师  时间:2016-05-19

【律师分析】雷洋案中报告书中的刑事罪名分析

美国《侨报》官方微博:据美国《侨报》记者取得的《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下称报案书)显示,家属称,他们亲眼见雷洋尸体伤痕累累,死前曾受严重外力伤害。而且,根据录像时间计算,前后10分钟的间距里,雷洋根本没有涉嫖时间。

  报案书显示,家属称亲眼见雷洋尸体伤痕累累,死前曾受严重外力伤害。而且根据录像时间计算,前后10分钟的间距里,雷洋根本没有涉嫖时间。

报案人雷洋之妻要求检方,对涉嫌犯罪的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参加办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并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雷洋家属认为,上述全部办案人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注:作者仅在这里探讨雷洋案报告书中提及的刑事罪名,对事件的结果和走向不做任何的猜测和评判,更无意于指责任何个人和组织,只是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报告书涉及的刑事罪名)


一、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帮助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分析:(一)、行为对象: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

(二)、行为内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3)刑事案件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成立,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犯罪的嫌疑。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的,成立本罪。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是实行行为。

下列行为都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①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②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

③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④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⑤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当事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犯罪。

⑥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三)、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当事人)承诺

(四)、主观要件:故意。

(五)、成立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六)、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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