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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建筑施工中,漏斗直接砸下来!雇佣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问题

来源:原创  作者:姜威律师  时间:2016-05-18

【人身保护】建筑施工中,漏斗直接砸下来!

                                ——雇佣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受雇于第一被告花某、二被告舒某(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其盖房屋,从事倒混凝土工作,第三被告刘某驾驶其所有的吊车承揽第一、二被告盖房屋吊送建筑材料的工作,2014411日,第三被告在驾驶吊车运送混凝土过程中,吊车牵引的斗子因锁钢丝绳的扣滑了,装着混凝土的斗子掉落下来砸中正在干活的原告。原告伤后入住医院两次住院治疗,治疗时间共计三个月有余,花去医疗费20多万元,现原告重度残疾,一直卧床。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但对于原告损失被告至今仅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对于原告剩余的损失,三被告至今拒不赔付。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先后两次申请鉴定:分别是人身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四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精神疾病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张某为轻度智能损伤伴人格改变与本次意外事故所致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此案至2016229日作出判决,经历一年之久,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焦点:三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何种责任?承担怎样的过错比例?

1、原告张某为被告花某、舒某房屋浇顶,受被告花某、舒某指挥、管理,由被告花某、舒某支付报酬,原告张某与被告花某、舒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刘某提供吊机为被告花某、舒某建房,双方约定报酬为900元,被告刘某与被告花某、舒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的,可以请求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之诉),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损之诉)。在本案中,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因为此诉不仅可以以追究被告刘某的责任(刘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还可以追究被告花某、舒某的责任(在选任刘某过程中有过错),所以,尽最大的可能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2、根据以上规则,被告刘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花某、舒某作为雇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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