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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雷洋案中可能会用到的法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5

【律师分析】雷洋案中可能会用到的法律

百度百科:2016年5月9日晚间,昌平警方通报此事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接群众举报,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接警后,警方依法迅速开展查处工作。当晚在该足疗店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

期间,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29岁,本市人)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在将该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该人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通报,为进一步查明雷某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

2016年5月13日下午,开始尸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教授接受雷洋家属的委托,经检察院审批,担任专家证人 。

2016年5月14日10时,雷洋尸检工作在结束第一阶段的初步尸检后,进入下一阶段后续工作。长达约13小时的初步尸检中,主要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

雷洋死了,意外地死在一起嫖娼事件当中,揪住全社会的心。舆论发酵到这般程度,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家人,给学校声誉带来了很大影响。雷洋之死缺乏真相,才是对雷洋家人最大的伤害。因为,人们担心,每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个雷洋。

真相到底是如何,待尸检结果出来,同时检察院介入的调查,相信会让社会公众明白事情经过的原委!

作者仅在这里探讨雷洋案中可能会用到的法律,对事件的结果和走向不做任何的猜测和评判,更无意于指责任何个人和组织,只是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案件可能走向。

雷洋案可能会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该法中规定,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何种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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