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诚信诉讼,否则要担责!
最高法典型案例: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弘扬的价值:诚信诉讼
“诚者,天之道也”。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基本案情】
原告某船厂起诉被告某船务有限公司拖欠船舶维修费38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维修款、违约金共431.8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诸多疑点,依法调取证据后查明,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船舶维修的事实,共同伪造有关证据,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现在这种虚假诉讼可能不仅仅是罚款的事情了,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这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非常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故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一定要诚信,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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