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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护篇】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来源:原创  作者:姜威律师  时间:2016-05-08

【婚姻保护篇】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为例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是夫妻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离婚是指由法院判决而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因协议离婚程序简便且经济成本低,为大多数的离婚夫妻选择,而离婚协议中又会涉及到夫妻财产,尤其是房产的处分,而在处分房产的时候,考虑到小孩还小等多种因素,有部分夫妻在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但离婚后,有一部分反悔了,不愿意将房产赠与给子女,那这种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呢?


(2015)烟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中,原告于忠民称,2011年11月7日,于忠民与王双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于忠民将婚前父母给其购买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658号27号楼4单元4402号房产赠与女儿于某某,但该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目前于忠民自己无固定收入,无房居住,且生活十分困难,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再审,均未支持于忠民撤销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


作者认为有关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有如下特点:

1、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所做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产归谁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同于一般性单纯财产赠与。不能简单的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该使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赠与条款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只要离婚登记未被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始终具有法律效力。


2、社会公平性,离婚协议是离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各种情况的一种相互协商、相互妥协的结果,经常有一方同意离婚的前提就是把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给子女,确保子女在双方离婚后,在物质生活上有了保障。如果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会造成恶意一方在离婚时同意对方的任何条件,离婚后在顺利毁约要回财产,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但给子女和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还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性。


3、适用《婚姻法》,离婚协议不是简单的赠与合同,也不能简单的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是应该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且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之规定,离婚协议的实质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变更和解除、财产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综合因素的合意,不论其如何约定,均不能否定或者回避以夫妻家庭关系为前提这样强烈的身份关系。因此,离婚协议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考虑离婚时,应慎重对待离婚协议,并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来履行,若轻易的毁约,不单单是不诚信的行为,尤其是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离婚后去撤销赠与,无论其结果是怎样,都会给子女带来二次伤害。

所以,作者认为(2015)烟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最终未支持于忠民撤销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仅避免了离婚对子女的二次伤害,同时维护了社会上的整体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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