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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纠纷咋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7

同居关系纠纷咋处理?

现代社会的快节奏中,未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同居导致的财产争议及子女抚养争议也较为普遍。

“同居关系”,不仅包括未婚同居关系,而且也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关系。若双方均已结婚而形成的“同居”实质上就是“重婚”,本文不做探讨。

处理同居引发争议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5条。该条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即80后、90后几乎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更不存在同居两年以后就视为法律认可的夫妻了!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于受理同居关系纠纷的条件也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因此,当事人若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离开即自行解除即可。若涉及其他诸如财产、子女纠纷的,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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